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,其中第5类为“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”,分为两个子项:5.1 项 氧化性物质和5.2 项 有机过氧化物。
一、定义 5.1 项 氧化性物质: 物质本身未必可燃,但通常因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。这类物质可能含于物品内。 5.2 项 有机过氧化物 含有两价的-O-O-结构,可看作是过氧化氢衍生物的有机物质,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基所取代。有机过氧化物是热不稳定物质,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。此外,这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下列属性中的一种或数种: (一) 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; (二) 迅速燃烧; (三) 对碰撞或摩擦敏感; (四) 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; (五) 造成眼损害。 二、包装类别的划定 5.1 项 氧化性物质(固体): 包装类别I:任何物质,以其试样与纤维素按质量4:1 或1:1 的比例混合后进行试验,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按质量3:2 的比例混合后的平均燃烧时间; 包装类别II:任何物质,以其试样与纤维素按质量4:1 或1:1的比例混合后进行试验,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按质量2:3 的比例混合后的平均燃烧时间,并且未满足包装类别I 的标准; 包装类别III:任何物质,以其试样与纤维素按质量4:1 或1:1的比例混合后进行试验,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按质量3:7 的比例混合后的平均燃烧时间,并且未满足包装类别I 和II 的标准。 非5.1 项:任何物质,以其试样与纤维素按质量4:1 或1:1 的比例混合后进行试验,既不发火也不燃烧,或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大于溴酸钾与纤维素按质量3:7 的比例混合后的平均燃烧时间。 注:液态氧化性物质按照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第三部分第34.4.2 小节所载试验程序的结果并按下列标准划定包装类别。 5.2 项――有机过氧化物在规章范本中并未设置具体标准来确定包装类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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