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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燃与自热危险货物的GHS类别及包装要求

在危险货物运输中第 4类为“易燃固体;易于自燃的物质;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”,分为3个子项: 4.1 项:易燃固体、4.2 项:易于自燃的物质、4.3 项: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。 其中4.2 项:易于自燃的物质包含两种物质: 1)、自燃物质;2)、自热物质。


在危险货物运输中第4类为“易燃固体;易于自燃的物质;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”,分为3个子项:4.1 项:易燃固体、4.2 项:易于自燃的物质、4.3 项: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。

其中4.2 项:易于自燃的物质包含两种物质:1)、自燃物质;2)、自热物质。两种物质的包装如何判定,以下详述。

1、自燃物质

所有自燃物质(发火固体和发火液体)应划入包装类别I。

2、自热物质

25 毫米立方体试样在140℃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的自热物质,应划入包装类别II。

自热物质如符合下列条件应划入包装类别III:

1)、用100 毫米立方体试样在140℃下做试验时取得“正”结果,用25 毫米立方体试样在140℃下做试验时取得“负”结果,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3 立方米的包装件内运输。

2)、用100 毫米立方体试样在140℃下做试验时取得“正”结果,用25 毫米立方体试样在140℃下做试验时取得“负”结果,用100 毫米立方体试样在120℃下做试验时取得“正”结果,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450 升的包装件内运输。

3)、用100 毫米立方体试样在140℃下做试验时取得“正”结果,用25 毫米立方体试样在140℃下做试验时取得“负”结果,并且用100 毫米立方体试样在100℃下做试验时取得“正”结果。

GHS规则的关系:

GHS类别

TDG类别/项别

包装

发火液体,类别1

发火固体,类别1

4.2 项:易于自燃的物质

自热物质和混合物,类别1

4.2 项:易于自燃的物质

自热物质和混合物,类别2

4.2 项:易于自燃的物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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