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敏爆炸物,指联合国GHS第2.1 章范围内的物质或混合物,经过退敏处理以抑制其爆炸性,使之符合联合国GHS中2.17.2 所载标准而因此可不划入“爆炸物”这一危险种类。 退敏爆炸物的分类包括: 固态退敏爆炸物:经水或酒精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,形成匀质固态混合物,使爆炸性得到抑制的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。 液态退敏爆炸物:溶解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态物质中,形成匀质液态混合物,使爆炸性得到抑制的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。
注:经过退敏处理的爆炸物,如果在退敏状态下放热分解能 ≥ 300 J/g,则应考虑划入这一种类。 退敏爆炸物标准: 类别一:校正燃烧速率(AC)等于或大于300 kg/min 但不超过1200 kg/min 的退敏爆炸物; 类别二:校正燃烧速率(AC)等于或大于140 kg/min 但小于300 kg/min 的退敏爆炸物; 类别三:校正燃烧速率(AC)等于或大于60 kg/min 但小于140 kg/min 的退敏爆炸物; 类别四:校正燃烧速率(AC)小于60 kg/min 的退敏爆炸物。 退敏爆炸物不属于爆炸物 在下列情况下,不适用退敏爆炸物的分类程序: 根据联合国GHS第2.1 章的标准,有关物质或混合物不含有爆炸物; 放热分解能小于300 J/g。 确定放热分解能应使用经过退敏处理的爆炸物(即爆炸物与用于抑制其爆炸性的物质形成的匀质固态或液态混合物)。可使用适当的量热方法估测放热分解能(见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第二部分第20 节第20.3.3.3 小节)。 同样,在运输中退敏爆炸物不属于爆炸物,而是属于易燃液体或者易燃固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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