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险货物共分8大类,其中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,为以下两个项别: 6.1 项 毒性物质 这些物质在吞食、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,或损害人类健康。 6.2 项 感染性物质 这些物质是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带有病原体的物质。病原体是指可造成人或动物感染疾病的微生物(包括细菌、病毒、寄生虫、真菌等)和其他媒介,如病毒蛋白。 6.1 项 毒性物质中,按接触途径分类,共有:经口、经皮、吸入。其中吸入按照吸入物质形态又分为:气体、蒸气、粉尘及烟雾。以下主要讲吸入的三个形态包装如何确认。 l 包装类别I: 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险的物质及制剂; l 包装类别II: 具有严重毒性危险的物质及制剂; l 包装类别III: 具有较低毒性危险的物质及制剂 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 (毫克/升): I--≤0.2; II—>0.2-≤2.0; III:>2.0-≤4.0 注:催泪性毒气物质,即使其毒性数据相当于包装类别III 的数值,也应划入包装别 II。 符合第8 类的标准并且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(LC50)属于包装类别I 的物质,只有在经口摄入或经皮毒性至少是包装类别I 或II 时,才被认可划入6.1 项。否则酌情划入第8 类。 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标准是以吸入1 小时的LC50 数据作根据的,如可得到这方面的资料,就应使用这些资料。但如仅有4 小时吸入粉尘和烟雾的LC50 数据可得,那么这些数字可乘以4,并以乘积取代上述标准,即LC50 (4 小时)×4 被认为等于LC50 (1 小时)。 有毒性蒸气的液体,应划入下列包装类别,其中“V”为在20℃和标准大气压力下的 饱和蒸气浓度,以每立方米空气中有多少毫升(挥发度)表示: 包装类别I: 如 V≥10 LC50 和LC50≤1,000 毫升/立方米; 包装类别II: 如 V≥LC50 和LC50≤3,000 毫升/立方米,并且不符合包装类别I 的标准; 包装类别III1: 如 V≥1/5 LC50 和LC50≤5,000 毫升/立方米,并且不符合包装类别I 或II 的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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