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N GHS每两年更新一次,每个国家也会根据UN GHS的变化审核现有法律/条例/标准作出相应的改变。随着GHS的更新很多国家的GHS法规也从旧的GHS版本更新为新的GHS版本,大部分国家采用了4、5、6、7版;部分采用第三版;也有采用第1、2版的,极少数。目前最新的版本为UN GHS第9版,第8-9版的改动上次已经详解过了,今天主要讲下第4-8修订版的主要变化。
一、GHS 第4 版至第5 版的更新重点 1. 在“皮肤与眼睛腐蚀/刺激”部分,增加“ 在没有任何其他资料的情况下,如果物质的pH 值≤2 或≥11.5,该物质应被视为具有腐蚀性第1 类"。然而,如果考虑到酸碱缓冲,尽管pH 值很低或很高,物质可能并不具有腐蚀性,这种情况必须得到其他资料的确认,最好是得到体外试验充分证实的资料。 2. GHS 对皮肤和眼睛的危害分类标准,要求动物试验必须达到3 次。此次针对4 只、5 只或6 只动物研究结果的评估有明确的原则规定。 3. 眼睛2B 类不纳入混合物的加和公式内,只有“如果混合物的所有相关成分都划为眼2B, 该混合物可划为眼睛2B”。
二、GHS 第5 版至第6 版的更新重点 1. SDS 第9小节增加“颗粒特征”。 注:该改动对于一些有歧义的固体物质分类是意义重大的。 2. 易燃气体里面增加一个“发火气体”的子项分类。在等于或低于54 摄氏度时易于在空气中自燃的易燃气体。 3. 物理性危害分类中增加一个“退敏爆炸物”的危害分类。指经过退敏处理以抑制其爆炸性,不会整体爆炸也不会过快燃烧,可不划入危险种类“爆炸物”的固态或液态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。
三、GHS 第6 版至第7 版的更新重点 1. 将发火和/或化学性质不稳定的易燃气体一律划入“易燃气体第1A 类”,均需加入“极度易燃气体"的危害警告信息。 2. 急毒性部分,明确将ATE (急性毒性估计值)放入分类表中:
四、GHS 第7 版至第8 版的更新重点 1. 气雾剂改为“ 气雾剂和加压化学品",增加加压化学品的子项标准,加压化学品是指装在除气雾剂喷罐之外的其他压力贮器内、20℃条件下用某种气体加压到等于或高于200 kPa( 表压)的液体或气体。注:加压化学品通常含有50%或更多(按质量)液体或固体,而气体含量超过50%的液体或固体则通常视为高压气体。 2. 皮肤腐蚀增加根据试管/体外资料的分类标准, 对于已根据OECD 430、431、435 或 439 进行了试管/体外试验的情况,列出了皮肤腐蚀第1 类( 以及在可能和要求时划入子级1A、1B 或1C)和皮肤刺激第2 级的分类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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